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内部发票管理规定
一、发票的领购
(一)财务部会计根据当地税务局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申请领购发票。
(二)财务经理复核清点后验收入库,专柜存放。
(三)收取水费及安装工程款发票,根据营业部实际用量,财务部会计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向客户服务中心开票分机进行票种、数量的分配。
二、发票的开具
(一)专票开取对方必须为一般纳税人,而且只有一般纳税人有权利索要专票。不能给个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票。对新增加要求我方开具增值税专票客户需要查询对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局云办税服务厅可查询其资格)。
(二)开具水费发票无需特殊注明,只在用户要求时可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处注明某某小区或交换站用水即可。开具用户工程发票,备注区必须备注工程名称(项目名称),同工程地点(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要求工程名称同工程预算名称一致。
(三)给用户开票,单位名称必须同其立户名,特殊情况下对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特殊处理,发票数量、单价及金额必须同营业收费系统中数据。
(四)给用户开具增值税普票,填写对方全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票,应填写对方公司的全部开票信息(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地址、联系电话、开户行、银行账号)。
三、发票的保管及其他事项
(一)发票(含财政收据)领用、交付要有交付记录。财务部向营业部移交发票时,营业部营业大厅负责人负责票据的领用,领用时办理交接手续,交、领双方需在登记表上签字,营业部向用户交付发票(含财政收据)时需填写发票登记表后让客户签收,每月底营业部将发票记账联和登记表复印件交付财务部,财务部核对(发票和登记表信息、收费系统和发票、收据上水量信息)后接收。营业部应将登记表及其他发票相关资料及时存档。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必须收回全部联次后进行,且需要确认对方尚未抵扣(即未进行认证手续)。
(三)所有作废发票需单独存放,注意发票保管、运输安全。
(四)已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部分 取得外部发票管理规定
一、财务部应将取得的发票通过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查验,确保发票真实、有效,财务部要应拒收验证不符、不合规发票。其中电子发票应在纸质票据上注明“已查验”字样。
二、财务部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应在国家税法要求认证期限内认证,申报代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普通发票,应当及时进项账务处理,规范、合法进行税前扣除。
三、财务部应在取得发票后应按照国家《发票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票面上的及业务上的认真审核。
四、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其他抵扣凭证由财务部统一存放保管十年以上。保管期满后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五、原则上发票应在开具年度结束前,经有效审批后转至财务部在开具年度进行会计核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开具年度取得的发票,经有效审批后先暂估挂账;但取得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应晚于开具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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