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规范》)是较早提出“内控”要求的文件之一。
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际上,《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早已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要求,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2016年6月29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明确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主要措施以及保障措施。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再次重申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
随着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密集出台,地方自2016年下半年起陆续出台内部控制管理文件。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7年11月底,全国共有19个省及3个自治区制定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深圳、青岛这两个计划单列市也出台了相关办法。
近年来,很多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也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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