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读到刑事指导案例第【1430】号——吴某某贪污案,该案例中对于高校科研经费贪污案件,一律明确认定为贪污行为。但笔者参与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并没有采取不经思考的一刀切模式,对沈阳某著名高校的教授z某涉嫌贪污横向科研经费一案,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该案中,z某应学院领导请求,为了增加学校横向科研经费金额,将校外企业单独寻找到他z教授本金进行独立委托的科研课题,引入校内,变为了学校的科研课题,后在套取费用时,采用了虚构科研参与人员等手段,套取了近百万元的科研经费,被沈阳某区检察院依法侦查并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后,了解到该案情特殊,此横向科研经费不同于纵向科研经费,也与其他横向科研经费不同,虽向市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第37天,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后区检察院继续侦查,并向市检察院移送了案卷,市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能够不起诉的主要原因,是z教授虽然有套取行为,但钱款去向清晰,均用于科研行为,且有企业出证,该经费为向z教授个人支付,虽然入了学校的帐,但实际上与学校无关。
无独有偶,经检索,济市中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不起诉决定书,也是对因涉嫌贪污科研经费行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所以,并非所有贪污科研经费的行为均已定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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